行业动态 I 让普惠性托育服务方便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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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7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以“放心托育 方便可及”为主题在全国组织开展2024年托育服务宣传月活动。目前,我国现有3岁以下婴幼儿近3000万人,托育需求极大,但托育服务尚属于起步阶段,群众的托育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满足。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注重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普惠性立场是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基本涵义是可获得、可负担和有保障。可获得既指向托育学位供给对托育需求的整体覆盖,也意指婴幼儿家庭获取特定托育学位的便利快捷。可负担既要求托育服务机构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也强调政府、家庭、社会等多方合理负担托育服务费用支出。有保障意味着托育服务机构既需要兜住婴幼儿安全、卫生、营养等方面的生活照料底线,也应提供适宜的环境与活动以满足婴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基本需要。增强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让托育服务方便可及,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去分析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的逻辑,深化人们对于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内在机制的规律性认识,助力相关主体在托育服务供给的实际行动中采取科学有效的决策。

系统思维是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的理论逻辑。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要体现系统观念意识,彰显系统思维能力,应重点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质量和公平的关系。是让更多的婴幼儿家庭有获取托育学位的机会,还是确保每一所机构都能提供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要政策作出抉择。就现实而言,我国托育服务尚处于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的起步阶段,目前所能部署和调节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决策原则。各类资源的筹措、配置和利用,应集中力量在有基本质量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对于有实际困难或特殊需要的婴幼儿家庭的需求给予倾斜。

第二,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主导者,市场是社会公共服务的参与者。政府直接提供的托育服务确保了公益普惠方向,但因其科层化的管理体制可能会引发低效率问题,市场提供的托育服务往往运行效率较高,但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市场主体的过度逐利行为问题。政府作为主导者,应尽可能地发挥托育服务供给中普惠性质的导向、监管和调节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自由竞争优势,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统一和多元的关系。中国人口规模巨大且城乡、东西发展呈现剪刀差,这一国情决定了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建构必然面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如2023年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托育服务工作”。而从近期发布的《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来看,山东省的托育服务管理主体是卫生健康部门。因此,从制度设计来看,既要凸显普惠性托育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也要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在认识、资源和行动上的本土性和差异性。

人民至上是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的历史逻辑。托育服务从本质上来说属于重要民生工程,是关系婴幼儿幸福健康成长、关系国家人口稳定发展、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我国2022年的托育机构数量大约7.5万所,每千人口托位数约2.5个,与《“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在2025年实现千人托位数4.5个的目标差距不小。托育机构的可选择机会少,托育服务的价格超出心理期待以及对托育机构不信任等问题,是多数婴幼儿家长寻求托育服务时的困境所在。为了更好地回应婴幼儿家长对于托育服务的殷切期盼,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需要持续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办学成本问题。调查显示,场地费用约占托育机构办学成本的40%,人员支出约占办学成本的40%。托育机构不同于幼儿园,其场地环境设备的要求更高,师幼比更高,客观上推高了托育机构的办园成本,直接带来托育服务价格普遍维持在高位。托育机构办学成本的高企引发的高收费行为,必然会形成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政策目标的挤压效应。

第二,师资队伍建设问题。调查显示,我国托育师资队伍建设存在严重问题,如资格证书混乱、无证上岗、人员数量不达标、流动流失率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人员队伍长期以来依赖于企业组织的培训,缺乏持续的专门化培养和训练。在职前培养的过程中,相关院校因无前期基础,婴幼儿托育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简单地套用学前教育专业亦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第三,体制机制问题。目前托育服务管理主要由国家卫健部门牵头负责,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政府部门协同负责。虽然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但在实际运行中难免会出现有分工无协作的可能性。2023年全国在园幼儿4092.98万人,2022年在园幼儿4627.55万人,减少534.57万人,下降11.55%。可见,一些地区学前教育资源已经存在结构性过剩的问题。以公办幼儿园为例,其属于教育部门主管,如果在公办幼儿园内设置婴幼儿托班,其管理主体是谁,收费的标准如何制定,都需要新的制度安排来推进。

问题导向是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的实践逻辑。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要契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新要求,就必须直面托育服务体系建构中的难题困境,群策群力寻求解决之道。针对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上的关键问题,其破解路径应突出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坚持公益普惠方向。政府应围绕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强力落实托育服务的规划布局、经费投入、保育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多渠道、多途径扩充托育服务资源。同时,政府应完善托育机构服务的督导体系,明确人员与岗位职责,定期开展各类监管和公益性培训,逐步提高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形成多主体协同路径。政府主导不等于政府主办,应充分调动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开展托育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此外,还应挖掘和探索基于社区、家庭的非规模化托育服务供给模式。

第三,强化基于实证的政策决策。一项合法的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除了应遵循基本的、公认的价值原则外,还应获得与政策相关主体的多数人同意。因此,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的相关政策决策,应强化一线调研,充分了解婴幼儿家长的切实需求,深度掌握托育机构服务供给的实际状况,形成草案后要大范围征集意见并进行讨论,以增进决策前的信息完备程度进而提高政策决策的科学有效性。

普惠性是我国托育服务供给的基本立场,应坚持系统思维的整体性逻辑,瞄准影响托育服务需求的关键问题,集中力量寻求破解之道,形成多主体协同供给的格局,让托育服务方便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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